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四章 价格调控第三十九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进行监测和调查,组织和协调本地区价格监测预警和成本调查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报告制度,完善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机构及其网络,指定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对象,依法采集、分析、预测、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为价格调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