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