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