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二十六条有效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并公布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依法应当开展风险评估、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定价听证的,按照本条例、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成本监审的项目,暂时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可以制定试行价格。试行价格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