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