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具体项目和权限以国家和省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本省定价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本省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