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二十二条有效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