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