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十七条有效商场、展销会、网络销售平台提供摊位、展位、店面或者网上店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与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相同的价格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一)对本商场、展销会、网络销售平台内的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或者形式作出规定或者要求的;(二)组织本商场、展销会、网络销售平台内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三)统一收取价款,并向消费者开具票据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