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机场、学校、车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港口码头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定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相对封闭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确定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和管理单位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