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学员开展循环经济理念和知识的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指导和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