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