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