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