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