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