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循环经济统计调查制度,负责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弃物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数据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