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十六条有效从事工艺、设备、产品以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的原则,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