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依法实行强制回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