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粮食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