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粮食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