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四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建立省级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统筹利用涉粮政策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发展。粮食初加工、烘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