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建立省级粮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统筹利用涉粮政策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发展。

粮食初加工、烘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