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成品粮协议动态储备机制,与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签订成品粮储备协议。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储粮。

鼓励学校、医院、企业等用粮单位和居民家庭储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