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调控与储备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成品粮协议动态储备机制,与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签订成品粮储备协议。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储粮。鼓励学校、医院、企业等用粮单位和居民家庭储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