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粮食部门应当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情况实行动态远程监管,实时在线监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