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