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