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