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