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