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顶道路)畅通,不得阻断。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阻断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畅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