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日常管理巡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