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