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涵、闸、泵站、水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并设立标志。禁止在涵、闸、泵站、水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河道内渔具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