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淮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淮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淮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淮剧保护重大问题,并将淮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淮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的淮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