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淮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淮剧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