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淮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生产、展示、讲学、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五)其他与淮剧保护相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