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淮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和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项目的资料、实物,并登记、整理、建档;

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保护项目相关的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等;

开展项目的宣传推介活动;

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淮剧资源调查;

其他与淮剧保护相关的义务。

淮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