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相关淮剧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相关淮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