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淮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淮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