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淮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淮剧资源状况的调查和相关史料、实物的搜集、整理、研究,建立淮剧资料档案以及数据库。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