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淮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淮剧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一级淮剧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淮剧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