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淮剧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