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