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