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区等闲置场地以及城市道路红线以外至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公共空间建设停车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