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在人行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