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