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