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的监督管理。

共享单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