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向有序停放。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一)机动车车道、消防车通道、盲道;(二)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禁止停放区域;道路交叉口、轨道交通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