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