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的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